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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违规:虚构交易骗取电商平台积分行为构成

2017-04-12 作者:杨先生
淘宝违规:虚构交易骗取电商平台积分行为构成

  互联网批量下单行为在业内被称为刷单,尤其是冒充消费者、店主(车主)双重身份,利用各大互联网服务平台促销、活动、奖励之机,自买自卖,大量骗取网络服务平台积分、红包、优惠券等财物,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诈骗活动非常猖獗,甚至出现了专业团伙。前不久,看到澎湃新闻刊登了一篇《8人骗天猫积分套现600万 律师说规则有漏洞不算诈骗》的文章,文中辩护律师的观点是“既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也没有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说他们钻了天猫积分规则的漏洞,是在规则允许下的交易。”律师将进行无罪辩护。笔者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本案被告人已经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主观故意,已涉嫌诈骗罪。

  一、天猫双倍积分卡产品概述

  双倍积分是天猫会员享有的生日特权,在生日月领取了该卡的天猫会员可在生日周购物享受双倍积分,根据天猫公布的生日双倍积分活动规则分以下步骤:

  第一步:注册成为天猫会员或者老会员补充生日信息

  a.注册一个淘宝账号;

  b.在天猫平台完成一笔交易,激活会员账户;

  c.填写(老会员补充完整)以下资料信息:淘宝账号、手机、生日

  第二步:会员在生日月期间登陆会员频道领取双倍积分卡

  第三步:会员在生日周期间天猫平台购物,在生日周期间完成付款的即可获得双倍积分返还;同时规定一个会员基于双倍积分卡最高可获得平台赠送的积分上限为5000个;

  根据上述流程和条件,可以看出获得天猫双倍积分有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真实的会员;

  2.真实会员的生日(以会员填写的日子为准);

  3.真实的购物活动;

  4.每位会员生日周购物获取的生日积分可积累,上限为5000积分。

  二、本案具有明显的虚构事实行为

  1.虚构会员身份:网络服务平台对于消费者的账号是遵循《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绝大部分正常的消费者、正常的购物行为一般只需一个账号,最多几个子账号足够满足使用需求。然而本案8名被告人却通过购买“白号”并修改信息的方式,冒充了十多万个会员身份。

  2.虚构生日信息:双倍积分活动是专门会员生日的专门福利,8个人应当只有8个生日,但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会员生日信息,使其掌控的这十几万虚构的会员符合了获得双倍积分必须在“生日周”的基础条件。

  3.虚构商品信息: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店铺所创建的商品链接并非“虚拟商品”而是“虚假商品”。电商业内所称的“虚拟商品”是相对于实物商品而言,指的是“游戏币、点卡、充值卡以及服务类商品”,而被告人链接的商品名称是正常消费者不可能搜索的非正常标题,既非实物商品也非虚拟商品,且标明的价格恰恰为可以获得最高限额积分的1万元,其店铺销售的只是为了骗取最高限额积分虚构的所谓“商品”。而在被告人骗得积分后套现的时候所“购买”的商品又恰恰是刚好50.01元的“商品”,品名依然是正常消费者不可能搜索的无实际意义的名称,其商品价格只是为了把价值50元的积分在不支付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全部套现。

  4.虚构交易过程:冒充了会员、虚构了会员生日、链接了虚构的商品还不足以使被告人获得积分,根据天猫活动规则,只有当会员在生日周购买了商品才能获得相应奖励积分。正如检察官所说,“陆地等人所有的交易流程都是虚假的,包括虚假的商品链接,退款中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虚假交易使他们获得了天猫公司原本要给真实交易的消费者的积分”。生日积分获取的重要前提是在平台上进行了真实的交易,即真实的消费者购买了真实的商品。而本案被告人使用虚构的消费者身份,通过在自己控制的并无真实商品的店铺内进行所谓的“下单”“支付”“确认收货”“退货”等流程,从形式上创建了“交易流程”,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平台的生日奖励积分。

  综上所述,多个事实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与这种行为同质的行为在传统犯罪领域并不罕见,比如:通过自己掌控的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虚假的购货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银行承兑;通过自己掌控的车辆实施虚假碰撞从而骗取保险资金等等,而在网络诈骗领域这样的案例也已有先例:如冒充滴滴司机和乘客双重身份,利用乘客账号大量给自己掌控的司机账号下单,以达到骗取平台奖励的目的。2016年5月因虚构交易、刷单骗取平台发放的优惠劵1万多元,女子李某被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不轻信口供,根据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原则。本案被告人的上述虚构事实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平台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的如下特征则能够进一步证明其主观故意:

  1.批量特征明显

  真实的消费者正常的购物行为一般采用人工操作即便购买多件同一商品的,平台或商家也都已经设计了数量选择功能,能够满足购物需求。然而,本案被告人操纵了10多万个涉案账号,批量虚构会员生日、批量填写手机号码、批量下单、批量支付、批量退货、批量积分套现。。。这么多批量的行为,绝非满足正常消费需求的行为,其目的非常清晰,就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大量平台奖励积分而实施的非正常交易和退货行为。

  2.技术特征显著

  为了完成上述一系列批量行为,以达到骗取更多奖励积分的目的,被告人除了购买大量恶意注册的“白号”外,还定制、购买了为各个环节的批量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恶意软件,自动将账号生日改到下单当天,自动完成下单购买一万元商品、自动付款、自动确认收货,完成交易积分到账后又自动发起退货、“店铺”又自动同意退货,完成骗取生日奖励积分的全过程。此后,再次通过软件发起套现流程,自动用积分拍下事先设置好的商品链接,自动用积分付款,并控制“店铺”自动发货,控制“白号”自动确认收货,所有骗得的积分就到了卖家的账户,而平台就会将这些积分转换为现金资产。采用恶意软件模式化、批量化完成如此复杂的流程,其行为特征已经完全背离了正常的、真实的消费目的。

  3.金额特征明显

  由于平台对生日积分奖励设置了最高限额5000分(即50元人民币),因此为了达到更多、更高效骗取积分的目的,被告人在软件程序中设定了每个“白号”购买商品的单笔限额均为一万元。显然,被告人根本不是出于消费购物的目的,而是为了骗取最高限额积分。

  4.积分立即变现

  被告人在获得积分后,采用技术手段立即在自己掌控的店铺内批量购买50元虚构的“商品”以达到最终变现积分的目的,且变现后的金额达到数百万元。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再一次暴露无遗。

  四、骗得积分就已既遂

  由于在平台购买商品可以使用积分全额支付,这就使积分在平台内具有相应的财物价值,因此当被告人通过购买虚假商品骗得积分时,其行为已经既遂,文中“这就相当于我把左边口袋的积分换到右边口袋的现金”的观点只是针对积分变现的过程,暂且不论该套现行为的法律性质,但其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积分放入“左口袋”时已经实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犯罪就已既遂。

  附:《天猫2017年度入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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