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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退货条款无效案二审败诉

2011-03-10 作者:admin

      低廉的价格、品类繁多的商品、还能让你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逛街的快乐……是的,网购好处多多,而且逐渐成为现代快节奏生活中你我都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一旦遇到商品质量或者款式买家不满意时,面对商家制定的一些特殊退换货条款,许多消费者还是有点堵心。

  上海市二中院新近的一则终审判决,对京东商城的一条“特殊条款”作出了“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结论。目前,京东商城已重新修正部分网购退换货条款。这再次让人正视一个问题,应该明确网购的交易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让通过一次次的网购纠纷来健全网购的相关准则。

  法院改判退货条款无效

  去年7月,有家单位通过京东商城订购了一台165元的电风扇。收货后发现,电风扇的撑杆存在缺陷,导致电风扇整体没办法安装。在距离订货期约20天的时候,该单位向京东商城提出换货申请,却被拒绝。

  京东商城拒绝的理由是:当初在订购电风扇时,由其自行在网络表单中填写的发票明细中,记载的内容是“办公用品”,而不是这款电风扇的品牌、型号。

  想退换商品的单位,是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麾下有一群精研民商事法的律师。大家一商量,认为京东商城没道理,要求它不仅承担电风扇的质保责任,还要法院认定该网站的相关条款无效。

  京东商城解释,他们只有拿到列清商品明细的发票,才能从供货商处得到保修等售后支持,所以事先建议客户购物时把发票填写清楚,并提示了不如此操作,可能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后果。如今,明明是律师事务所自己没有开对发票。京东商城据此不为其提供换货服务,完全是合法有据的。

  为此,这家律师事务所将京东商城告上法庭。但是,法院一审判决京东商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故障风扇的换货服务。

  可律师事务所并不满足,因为一审没有明确京东商城的退货条款无效。于是,他们又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亲自对京东商城的购物流程进行了操作。发现被质疑的退货条款,是该网站主页下方“售后服务”→“退换货说明”→“特殊说明”中的第一条,该条款针对不特定消费者而制订,且对条款的内容不能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法官还发现,客户在购物时,对发票内容是可以自行选择的,这也是京东商城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报销等需求,特别设立的流程。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方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内容真实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京东商城制订的在线购物流程中,使购物者可以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对此可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均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既然电扇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之内,京东商城就有义务修理、换货或退货。至于发票的内容的可选择性,是由京东商城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所致,所以就不应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法院终审改判,京东商城不仅要承担电风扇的正常质保,该网站制订的上述格式条款,也属于无效。

  据悉,京东商城已经对相关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行了修正,修改过的质保服务未对消费者进行任何的发票内容限制。

  网购交易法规应明确

  中国有句古话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消费后,如果发现商品存在问题,自然可以找店家或商场理论。而如今电子商务盛行,人们开始从网上商城购物,例如京东商城、中国新蛋网等等,一旦遇上与网上商城的纠纷,老百姓往往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

  对此,有消费者呼吁,网上商城应多考虑些顾客的权益,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明确网购的交易法规,而不是让通过一次次的网购纠纷来健全网购的相关准则。

  其实,有关网购退换货问题,商务部曾有过明确的规定。商务部规定,网络购物企业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诱发退换货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买家和商家在买卖过程中约定不明所致。”家电观察家刘步尘表示,例如因物流时间延迟、货不对版等原因,最容易造成网购的退换货产生,“遇到这种情况,买家一定要保存好双方协商的聊天记录和退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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