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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范或将加强出版物网络交易管理

2011-02-25 作者:admi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就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出版物网络交易监管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30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专章规定了罚则,明确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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